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式和备案条件分别是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式和备案条件分别是什么?私募股权投资(PE)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PE会附带考虑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兼并与收购(M&A)或管理层回购(MBO)等方式退出获利。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式是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式是什么?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提供贷款或发放委托贷款

  实践中,有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向目标企业提供过桥资金, 或者直接向目标企业提供股东贷款。

  (1) 发放委托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允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对企业提供贷款。但是《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对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进行了限制,其中强调了商业银行严禁接受“筹集的他人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并且,银监会也明确指出本次起草《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思路为“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 问题导向、严格设限, 加强管理、规范发展”。因此, 我们理解,一旦该《委托贷款征求意见稿》生效,将直接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目标企业提供资金。

  (2) 发放贷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直接向目标企业提供贷款的,则该等安排存在被认定为违反《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即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及107号文第三条第(八)项(即严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权类融资业务)的风险。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债转股”的投资模式

  实践中,也有不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选择以“债转股”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安排主要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向目标企业提供一笔贷款,并且约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权选择将该等贷款形式的债权转换为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者要求目标企业到期归还借款本息。

  3. 购买公司的债券方式

  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债券管理办法》”),根据该规定, 对于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债券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合格投资者包括了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尽管传统上“公司债”并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的投资方式, 但在《债券管理办法》将发行主体扩容、允许非公开发行等制度实施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会增加以债券方式对公司的投资值得进一步关注。

  4. 其他方面可能属于“债权类融资业务”的情形

  在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诸多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子公司所发行的资产管理类产品(下称“私募产品”)中,由于监管部门对特定投资标的有一定的投资要求,该等私募产品会先以股权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并同时约定由第三方(如目标企业大股东或者关联企业)在固定期限或必然发生的条件触发后以投资本金加固定利息计算的价格回购私募产品所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权。该等投资模式表面上看属于股权类投资,但实际达到的商业目的则是向目标企业提供的贷款。我们理解,该等所谓“明股实债”的投资项目严格而言似乎将其定性为“债权类融资业务”较为合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条件是什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七条提到: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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