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具有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三共特性”。那么,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不要求合作双方“共同经营”。由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非常复杂,投资者出于自身条件或者其他因素的考虑而不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即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也不妨害国家的市场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因此,合作各方有权约定是否共同经营。

  参考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各类合作性质做了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借款和房屋租赁四种性质。该解释第二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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