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么样的?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么样的?现在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公司选择以合作的方式来创造更大的效益,房企之间的合作已成常态。合作开发房地产活动的权利义务是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规制的,这样可以约束对方,以此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么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么样的?一起看看吧。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么样的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么样的?

  实践中,较多意见倾向于认为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属于合伙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民法典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根据《解释》定义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亦强调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符合合伙合同的本质特征。并且,合作各方当事人为了获取资源和财富,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将开发的房地产出售后分配利润或直接分配房地产,各方的利益指向一致,并就开发项目形成共同利害关系,符合合伙关系“共同事业”的标准。

  如果各方利益指向不一致,不是共同从事开发事业,而是在开发过程中各取所需,则不构成合作关系:①如果合作合同中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则不属于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而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②如果合作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则属于房屋买卖合同;③如果合作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则属于借款合同;④如果合作合同中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则属于房屋租赁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设立专章规定了“合伙合同”,确立了合伙合同的基本规则,为实践中处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具体到个案,对合同的性质、效力、各方的权利义务,还需要结合案件详细情况进一步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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